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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9-11-26 16:44:44
1、环境监管趋严
(1)全国污染源普查
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,时期为2007年度。普查对象是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、农业污染源、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。普查内容包括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、主要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数量、污染治理情况等。2016年10月26日,国务院印发《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6〕59号),决定开展第二次全国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。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,时期为2017年度,普查对象是中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,加大了工业环保普查的渗透深度和广度。
(2)中央环保督察
2016年1月4日,中央环保督察组正式亮相。中央环保督察组由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,中纪委、中组部的相关领导参加,是代表党中央、国务院对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的环境保护督察。2016、2017年,中央环保督察组用不到两年时间,对全国31个省(区、市)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了一次全覆盖式的督察。
2018年5月25日,生态环境部全面启动第一批中央环保督察“回头看”,重点督察各地经党中央、国务院审核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总体落实情况,进一步强化震慑,压实责任,倒逼落实,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。随着环保督查回头看工作的不断推进,环境监管逐步进入常态化。2019年7月,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全部实现督察进驻。
(3)排污许可制度
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。当前固定污染源仍然是我国污染物排放的主要来源,实施统一公平、覆盖全面的排污许可制度,是落实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的重要改革举措。
自2016年开始试点,到2017年全面推行,再到2018年迈出实质性步伐,我国逐步形成了“以总量控制为目标、多种污染物综合管理”的现行排污许可制度。2016年11月,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,明确要将排污许可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。
2018年1月,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正式出台,作为我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第一个部门规章,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,细化了环境保护部门、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。
2019年6月,生态环境部印发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》(环大气[2019]53号),全面实施排污许可。对已核发的涉VOCs行业,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,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、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。定期公布未按证排污单位名单。
(4)环境保护税
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环境保护税法》,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的第一部税法,将取代排污费实现“费改税”。《环境保护税法》明确,大气污染物、水污染物、固体废物和噪声被列为应税污染物。其中,应税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一氧化碳、氯气等。2018年3月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出通知,对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,包括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、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、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计算和纳税申报问题、以及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等。综上,国家层面对于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,使得环保行业景气度有望保持并持续提升,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业带来巨大的市场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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